(2015)合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覃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行政拘留10日,同年10月28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合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莫宣文,广西合山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辩护人蓝冠森,广西合山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4)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及其辩护人莫宣文、蓝冠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8日18时许,被害人廖某的之女廖某到合山市岭���镇人民中路553号被告人覃某家欲接其孩子回娘家吃饭,其夫覃祖提与婆婆谭某某不同意,覃祖提持扳手砸坏廖某姐夫驾驶前去接廖某母女的五菱车车窗玻璃,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家人相继赶到,廖某的父亲黄某推了一下覃祖提,双方即相互扭打起来。扭打过程中,覃某持溯河小吃店门前的一木凳打伤廖某头部、手部,覃祖提也持一木凳打伤阮某头部。经鉴定,廖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阮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本院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缓刑。辩护人蓝冠森的辩护意见是:1、该案是原告方到被告家中闹事引发的,原告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2、被告人是因家庭纠纷导致冲动伤人,其不是上门打人,而是为了维护自家人的利益,其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覃某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莫宣文的辩护意见是:原告方为孙女问题处理不当,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8日18时许,被害人廖某的之女廖某到合山市岭南镇人民中路553号被告人覃某家欲接其孩子回娘家吃饭,其夫覃祖提与婆婆谭某某不同意,覃祖提持扳手砸坏廖某姐夫驾驶前去接廖某母女的五菱车车窗玻璃,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家人相继赶到,廖某的父亲黄某推了一下覃祖提,双方即相互扭打起来。扭打过程中,覃某持溯��小吃店门前的一木凳打伤廖某头部、手部,覃祖提也持一木凳打伤阮某头部。经鉴定,廖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阮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1、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覃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廖某、黄某、阮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由被告人覃某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廖某、黄某、阮某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以及案发前债务15000元共计35000元,被害人廖某、黄某、阮某对被告人覃某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2、合山市岭南镇岭南村民委出具一份关于被告人覃某的社会调查报告称,被告人覃某一贯遵纪守法、热心务农,与人和善,没有犯过法,也没有超越法律禁止的行为。这次犯的故意伤害罪,是亲家对亲家的过激行为而造成。原因是为了孙女的问题,双方引发冲突,后被告人伤害对亲家母廖某。事情发生后,被告人覃某认识较深,主动对亲家受��人的伤害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对覃某的一贯表现以及其的认罪态度,判处缓刑已不致危害社会,村民委建议给予覃某判处缓刑,以利于亲家双方的和好。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覃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覃某犯罪时处于正常刑事责任年龄。(2)合山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廖某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门诊收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证实廖某2014年9月9日至23日在合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尺骨茎突骨折、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额部头皮血肿、左肩部软组织挫伤,治疗费用共计4881.59元。(3)合山市人民医院出具的阮某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收据,证实阮某于2014年9月8日到合山市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裂伤,治疗费用为334.66元。(4)合山市人民医院出具的黄某诊���证明书及CT检查报告单,证实2014年9月8日,黄某到合山市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前臂软组织挫裂伤,胸腹部软组织挫伤。(5)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证实覃某、覃某某因实施本案故意伤害行为,于2014年9月12日分别被行政拘留10日。2、被害人陈述(1)廖某陈述,证实案发当天18时许,廖某的大女儿黄某和大女婿到溯河小吃店附近门面接其外孙女,后黄某打电话告诉廖某开去的车辆被覃某某砸坏,廖某即与阮某赶到现场,廖某责问覃某某及覃某,后覃某双手各持一张凳子敲打廖某,打伤廖的右手,覃某某持凳子敲打阮某。(2)黄某陈述,证实中秋节当天,黄某的大女儿、女婿驾乘阮某的五菱车到覃某家接廖某及其两个女儿回娘家过节,黄某和廖某、阮某听说车辆玻璃被覃某某砸坏后赶到覃家门前。廖某责问对方后,被覃某持一木凳砸伤头部和眼眶、右手小手臂处,阮某上去阻拦时被覃某某持一木凳砸伤头部,黄某被覃某某砸中左手小手臂处,后覃某的妻子与黄某的二女儿相互拉扯,双方打了几分钟后被群众隔开。(3)阮某陈述,证实案发当日17时许,阮某的小姨子及大姐、大姐夫驾乘阮某的五菱车去覃某某家接其小姨子的小孩回家吃饭,后阮某听讲其五菱车被砸烂而与其岳母娘廖某赶到覃某某家,见其车副驾座位车窗被砸坏,廖某与覃某某的父亲因此发生争吵,覃某某的父亲持一木凳从前面打了廖某,阮某遂朝覃某某的父亲胸部打了一拳将其推开,覃某某持一木凳敲打阮的头部几下后逃走,阮某追赶覃未果后返回发现其妻黄诗茗与覃某某的母亲拉扯在一起,不久,公安人员即赶到现场。3、证人证言(1)黄某证言,证实黄某与其夫驾乘五菱车到覃某某家接廖某和其孩子回家过节,覃某某的母亲不同意并在车窗边阻拦,覃某某持一扳手敲烂车窗玻璃,黄某即打电话给其母亲,后黄某的父母、二妹黄诗茗夫妇来到,黄某的母亲责问覃某某的父亲后,覃某某的父亲持一凳子打了黄某母亲2下,其母被打对右手和头部,覃某某持一凳子将其二妹夫头部砸伤,其父亲被覃某某推倒在地用手捶打胸部和头部。(2)廖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8日,廖某与丈夫覃某某口头约定由廖某带两个女儿回娘家过中秋节,后廖某家人开廖某二姐夫阮某的五菱车接廖某,覃某某的母亲冲到车前阻拦并谩骂,覃某某持一铁制扳手砸坏车窗玻璃,后阮某赶到现场掏手机给被砸坏的车窗照相,覃某某即持一板凳砸阮某的头部几下致出血,廖某的母亲责问覃某某时被覃某持一板凳砸中额头、眼眶及右手臂处,廖某的姐遂与覃某某的母亲扭打起来。(3)白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8日18时许,白某某在隔壁家门面聊天,听见“啵”的一声响,看见覃某某拿着扳手站在一辆五菱车旁,车窗已被敲坏。覃某某母亲对车上的人喊,把她的孙女放下来,不许带走!廖某站在车旁打电话叫其三哥来,覃某某母亲也喊祖迪打电话叫他的父亲来。双方为小孩的事争吵。覃某某的岳父也来到覃某某家门前,他一看见覃某某就直接冲到覃某某身旁,用拳头捶打覃某某,廖某家来的人也跟着上去殴打覃某某及其母亲。其中,覃某某的岳父及他们家的一名男子一起殴打覃某某。廖某她姐和她妈殴打覃某某的母亲,双方扭打在一起。数分钟后,覃某某的父亲覃某从外面回来,看见自己的儿子与老婆被人殴打,覃某拿一张凳子冲过去,双方乱成一团。其看见廖某家那边有一男子头部受伤,覃某某母亲的眼角部位受伤。(4)成某某证言,2014年9月8日18时许,成某某在家吃饭突然听到门外有一声响就出去看,见隔壁覃某家门口停有一辆五菱车,覃某儿子手拿扳手指着车上的人骂,覃某老婆身体挡着车头不让车走。那辆车的窗口已烂。覃某的儿子骂了几分钟后,就上车把他的女儿抱下来给其母亲带回家。其母抱孙女回家后出来和儿媳吵起来。不久,儿媳的母亲也过来了,双方站在五菱车那里吵架。吵了一下,从市府方向来了一个老的,一过来就伸手往覃某儿子身上打,覃某儿子跟他对打起来。那时候覃某跑到成某某家的门口,顺手捡起一张放在门口的四方木制板凳,冲进人群。不一会,覃某的儿子又跑到成某某家的门口拿了一张木制板凳,双方已打起来,成某某就赶紧把门关上,以后的事就不清楚了。(5)覃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8日18时许,廖某未与覃某某商量��抱走两个女儿,覃某某冲下楼用扳手砸烂五菱车窗玻璃把女儿抱回家。廖某打电话叫她父亲及姐夫来。廖某父亲用脚踢覃某某,覃某某到隔壁家找来一张木制板凳打廖某父亲和她姐夫。后廖某姐夫上来和覃某某打,覃某某又拿板凳打廖某姐夫的头部,混乱中覃某某被廖某父亲用手抓住阴部,覃某某上前把廖某父亲摔倒在地。后覃某某发现,其母亲的左边眼部受伤,廖某母亲的眼睛也受伤。阮某头上的伤是覃某某用凳子打的,覃某某没有动手打过廖某。(6)谭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8日18时许,谭某某不见其孙女,后发现一辆银白色小车停在家门前,两个孙女都在车内。后谭某某对车上廖某的大姐喊,把孙女抱下来不许拉走。覃某某也来到车旁对廖某的大姐说把女儿还给他,廖某的大姐不答应,覃某某即用扳手敲碎小车车窗后,抱一个孙女下来,谭某某接���将这个孙女抱上三楼。谭某某下到一楼,看见廖某的父母及二姐、二姐夫均来到其家门前。廖某的二姐及她母亲一看见谭某某就骂,先是廖某的二姐上来扯谭某某头发,并用手抓谭某某的胸口及后耳根,廖某的父亲也上来扯谭某某头发,谭某某跌倒在地,廖某的二姐扯谭某某的头发,廖某的母亲用脚踢谭某某的左眼下部,之后双方扭打在一起。谭某某被廖某的大女儿和二女儿抓着头发,脸部、脖子后背等部位也被她们用手抓伤。冲突结束后,谭某某在村里用些草药敷伤口,现在伤口已愈合。都是皮外伤,未去医院做检查。4、被告人覃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9月8日18时许,覃某接到其妻谭某某的电话称,其亲家到其家闹事后赶回家中,见廖某的二女儿用手抓其妻的头发并把其妻压到地上,覃某欲上前拉开廖家二女儿,被廖某阻拦并辱骂,覃某遂到隔壁溯河小吃店门前,捡起一木凳朝廖某头部劈打,因廖某用手挡而打对廖的手部。5、鉴定意见(1)合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合)公(物)鉴(伤)字(2014)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文书,证实廖某右尺骨茎突骨折,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廖某左额部头皮下血肿,左眼眶及左面部挫伤,左肩部有11.0cm×6.0cm大小的皮下瘀血,其左肩部挫伤面积达66cm2,其所受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2)合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合)公(物)鉴(伤)字(2014)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文书,证实阮某头皮瘢痕长2.8cm,其所受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视频资料一份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2014年9月8日18时04分至18时13分,覃某家与廖某家双方发生争执后相互扭打的情况。视频资料中���覃某回到家中后,双方还没有开始打斗,只是相互争吵,后黄某赶到并推了覃某某一下后,双方开始相互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覃某、覃某某分别持木凳殴打了对方。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辩护人蓝冠森、莫宣文均提出该案是原告方到被告家中为孙女问题处理不当,原告方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覃某犯罪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覃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的村民委建议给予覃某判处缓刑,以利于亲家双方的和好。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覃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民生审 判 员 蓝碧野人民陪审员 宁秀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韦元臻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