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民三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与林秋凤、李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林秋凤,李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三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石湾北路。负责人:梁瑞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世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秋凤,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春市潭水镇。委托代理人:苏卫红,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浪,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阳春市三甲镇。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秋凤、原审被告李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春市人民法院(2014)阳春法潭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林秋凤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为86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志华审 判 员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冯志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阮超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