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调确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XX与牟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牟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86号申请人XX,男,汉族,1990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申请人牟勇,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XX与申请人牟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月8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节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编号01-2015-067调解协议,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XX与申请人牟勇达成的编号021-2015-067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谢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