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址同原告,现下落不明。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2月1日在兰州市安宁区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赵某某和赵某某,现均已成年。被告于2012年参加邪教组织全能神,对家庭不管不顾,经常离家出走。2013年因参加邪教组织被拘留,2014年7月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亦未进行���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2月1日在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号0**号。婚后生育两女赵某某和赵某某,现均已成年。2014年10月8日,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办事处桃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沙井驿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李某某参加邪教组织多年,于2014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另查明,原、被告共同居住的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施家湾76号房屋被拆迁,每人补偿住房面积40平方米,但还未具体安置。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TCL电视机一台、美菱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新月牌和小刀牌电动车各一辆。原告表示上述财产不要求分割,并会妥善保管,如被告回来,将尊重被告的意愿予以商量分割。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2份、桃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沙井驿派出所的证明1份、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标。被告因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且置家庭于不顾,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未尽到作为妻子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予以准许。原、被告的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由原告妥善保管,待被告归来后可另行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文霞代理审判员 王志娟人民陪审员 任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