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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史宝亮与杜建国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宝亮,杜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岚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史宝亮,男,1974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王狮乡阴湾乡人。委托代理人杨惯英,女,1975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王狮乡阴湾乡人。系史宝亮之妻。被告杜建国,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普明镇贯家庄村人。原告史宝亮诉被告杜建国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宏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国强、人民陪审员邸润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惯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建国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农历3月至农历8月,被告雇佣原告开大车,月工资6000元,截止解除雇佣关系,被告累计欠原告工资85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一直未给。2013年3月14日,原告再次催要,被告为原告写下了欠据一支。后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要,一直推诿至今。原告要求被告:1、给付开车工资8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提交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雇佣原告开大车,月工资6000元,被告累计欠原告工资8500元,2013年3月14日,被告为原告写下了欠据一支,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85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和欠条一支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开车,原告在履行义务后,应享受权利。被告无故拖欠原告工资款存在明显违约,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建国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给付原告史宝亮欠款8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杜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志宏审判员  曹国强陪审员  邸润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