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周荣贵同居关系女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周荣贵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周某某。法定代理人潘英,女,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崇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荣贵,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陕西庄里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荣贵同居关系女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退还原告50。代理审判员 汶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汪德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