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陈秀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秀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23号罪犯陈秀海(别名骗妞),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延津县,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以(2012)延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秀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至2016年3月27日止。于2012年2月1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秀海减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陈秀海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陈秀海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僧固乡、封丘县陈固乡等地多次盗窃电缆,数额巨大。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秀海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8月、2012年12月、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4月、2014年8月、2014年12月受监狱表扬奖励8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秀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秀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 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