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夏传宇与陈金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传宇,陈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227-1号申请执行人:夏传宇,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陈金喜,男,1984年8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夏传宇与陈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金喜的银行存款5161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