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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与李巧恩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井建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巧恩,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张少峰,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杨兴坤,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杨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杨黎光,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杨金虎,农民,住曲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金虎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田秀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