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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5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于志刚与高鹏飞、张连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刚,高鹏飞,张连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5374号原告于志刚,男,汉族,住淄博市。被告高鹏飞,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连英,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负责人于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刚与被告高鹏飞、张连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世兴审 判 员  泮晓朋人民陪审员  姜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延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