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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锦江知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高新分社、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高新分社,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知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郑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高新分社。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廖小英。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王兆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高新分社、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于2015年2月5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 判 长  杨亚朋人民陪审员  徐 瑾人民陪审员  张 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燕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