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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中法立民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谢西与谢柔吟、谢湘琪、谢长坤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西,谢柔吟,谢湘琪,谢长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立民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西,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委托代理人陈峥嵘,广东振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柔吟,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湘琪,女,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长坤,男,193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邵宇力,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郑晓霞,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谢西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3)汕龙法外民初字第15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三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西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西撤回上诉,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3)汕龙法外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纯审 判 员  黄晓忠代理审判员  谷战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蔡肖珉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