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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赵永虎与北京祥坦纵横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赵永虎,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祥坦纵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陇驾庄村灰窑。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门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祥坦纵横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赵永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祥坦纵横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33.15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祥坦纵横运输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采取上述措施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谢耀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永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