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乳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玉杰,王凤永,冯夕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乳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玉杰,住乳山市。被执行人王凤永,住乳山市。被执行人冯夕卫,住乳山市。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008)乳城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玉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乳山支行60×××74帐户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超审判员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宋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