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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民初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蒋国军诉被告李玉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军,李玉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确民初字第01530号原告蒋国军,男,1964年8月3日生,汉族。被告李玉才,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原告蒋国军诉被告李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国军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国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国军诉称,2013年10月22日,被告李玉才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2分,借款期限2个月,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绝还款,现要求被告返还现金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玉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被告李玉才向原告蒋国军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蒋国军出具一张20000元的借条,欠条内容为:“借条今借蒋国军现金贰万元正¥:20000.0元月利息2分借款2个月借款人:李玉才2013.10.22”。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欠款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告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还款。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玉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蒋国军人民币20000元,并从2013年10月22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计息,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玉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尚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