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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柳利鹤,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口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金霞里40-1号2单元502室,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室。被执行人杨建兵,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公交集团第二分公司司机,住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6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额为365273.63元,执行费5379.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建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652.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