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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徐升金与被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升金,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徐升金,男,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柳桥乡。被执行人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法人代表高某某,男,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徐升金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75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200000元(限2014年12月20日前支付2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47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执字第000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谢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