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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程程与被告北票市鼎晟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程程,北票市鼎晟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00372号原告孙程程,女,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振兴街振兴小区。委托代理人孙书昌,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金河小区。被告北票市鼎晟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五间房镇五间房村三组。法定代表人王振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冠阳,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北票市南山街一段3号楼2单元1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程程与被告北票市鼎晟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程程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程程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程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原告孙程程负担。审 判 长  杨全胜人民陪审员  代凤涛人民陪审员  荚永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淑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