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宿豫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7-31

案件名称

姜继彬与宿迁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继彬;宿迁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姜继彬,居民。被告宿迁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宿豫中学东南侧文昌花园。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继彬诉被告宿迁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继彬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继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继彬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姜继彬自行负担。审判员  朱卫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