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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徐某与李某乙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徐某,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2797号原告李某甲。原告徐某。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徐某与被告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蒋嘉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