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徐某与李某乙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徐某,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2797号原告李某甲。原告徐某。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徐某与被告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蒋嘉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