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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殷正华、朱海燕与朱海燕、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正华,朱海燕,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121号原告殷正华。委托代理人朱杰、丁祥。被告朱海燕。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羌溪南路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正华与被告朱海燕、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陶海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