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3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意大和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意大和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3488号原告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开发区国槐街5号。法定代表人杨永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晓阳,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意大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楼0725室。法定代表人李金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意大和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意大和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意大和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威柯隆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意大和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江正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崔晓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