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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执字第0019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扬州弘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传兰、朱荣香等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弘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传兰,朱荣香,张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邮执字第001998-1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弘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卸甲镇龙奔村沈庄组。被执行人陈传兰。被执行人朱荣香。被执行人张桂英。申请执行人扬州弘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鼎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传兰、朱荣香、张桂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邮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扬州弘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编号为321084020140059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建房,被执行人陈传兰、朱荣香、张桂英及案外人不得阻止。因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组织当地政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进行多次协调,现被执行人及该村村民推荐的代表均表示同意申请执行人进场施工,不再进行阻扰。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因春节将至,不便立即进行施工建设,待年后择期再行施工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已经表示不再阻碍申请人行使民事权利,而申请执行人因其自身原因,暂不能施工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依法施工后,如出现有阻碍其继续施工的违法情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代理执行员  于 谦代理执行员  居维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