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董桂林诉梁志军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桂林,执行人梁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董桂林,男,汉族,1962年5月27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申请人执行人梁志君,男,汉族,1955年9月10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张秋贵名下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富联街80号宿舍楼1单元5层3号,建筑面积46.2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S200628932)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王晓海审判员 孙洪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逊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