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陈学军与方正县松南乡向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军,方正县松南乡向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军,住方正县。被执行人方正县松南乡向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永芳,职务: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陈学军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方正县松南乡向阳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人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2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方正县松南乡向阳村村民委员会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陈学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方正县松南乡向阳村村民委员会有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方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洪玉审判员 陈宏岩审判员 朱振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