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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光前诉被告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前,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86号原告赵光前。被告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前诉被告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光前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0元,返还原告11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关玲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