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吕德强诉黄志国、营口赋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德强,黄志国,营口赋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吕德强。委托代理人王冬,系律师。被告黄志国。被告营口赋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广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忠全,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丽君,系律师。原告吕德强与被告黄志国、营口赋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德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金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