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0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韩晓丹与孙建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孙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02030号原告韩xx。委托代理人吴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xx。委托代理人赵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xx与被告孙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由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因行政区划调整,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x,被告孙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x、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xx诉称,2013年3月24日,原、被告就被告位于石家庄市中山路166号1号楼201的“呀客涮锅店”达成转包意见,并与2013年4月1日签订了《呀客涮锅店转包协议》。协议约定:使用面积为798平米,转包期限从2013年4月2日至2016年6月30日,前四个月租金每月3.8万元,以后每月租金4.8万元,被告保证原告能正常经营,并提供相应证件。原告在装修过程中得知店内没有消防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告知不能通过消防安全验收,导致原告无法正常营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及租金、保证金并赔偿损失,但被告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呀客涮锅店转包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7千元;3、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4、被告返还原告租金人民币14、5万元;5、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6、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7.93万元;7、因本案产生的诉讼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xx辩称,1、原告所述网吧装修未能过消防验收,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不能作为定案事实认定;2、被告转让的《呀客快乐涮锅店》是在原金巴斯牛排餐厅基础上进行经营的,在2011年通过石家庄市桥东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合法进行营业。《呀客快乐涮锅店》在办理注册过程中转让给原告,不管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其营业场所消防是合格的。3、根据法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改变经营方式、进行改建工程的,应重新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验收。原告将《呀客快乐涮锅店》改做网吧,进行了大的装修改造,依法应由原告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即使网吧消防不合格,也是其消防改造工程未达到网吧的消防安全标准。原告称其委托石家庄迅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责消防设施安装调试,并提供其与石家庄迅宏设备有限公司所签《消防合同》和《收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仅不能证明子虚乌有的所谓转委托事实,反而证明石家庄迅宏消防有限公司根本不具备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资质,进一步证明网吧消防不合格原因是不具备资质公司违法安装所致。4、《呀客快乐涮锅店》经营场所是熊国尧单独所有的房产,其消防安全独立验收,与鼎泰大厦已不属于同一消防责任单位,被告无须提供鼎泰大厦整栋大厦消防安全合格义务。5、原告屡次欠租,违约在先,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求违背事实和法律,请求法庭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66号1号楼201室房屋所有权人为熊国尧。2012年6月15日,被告孙xx与熊国尧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自2011年5月12日至2016年6月30日。被告孙xx承租后经营《呀客涮锅店》,但自2011年至2013年4月,该店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2013年3月24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7000元。同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呀客涮锅店转包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石家庄市中山路166号1号楼201室其经营的呀客涮锅店,使用面积为798平米转包给原告韩xx,转包期为2013年4月2日至2016年6月30日,租金前四个月每月为3.8万元,以后每月为4.8万元,被告必须保证在承包期的正常经营,提供相关证件,由于被告方的原因如房东问题,造成原告不能正常经营的,被告须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如原告都按此合同办事孙xx无权要求提前收回,不论哪一方违约都是违约方支付另一方违约金10万元,不足以补偿对方损失的,可以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解决。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保证金50000元。原告承租该房产后,为经营网吧对店面进行了装修和消防设施安装,其装修费用为185000元,消防设施安装费用为126300元。原告分别于2013年4月、11月共支付租金69000元。消防设施安装后,消防部门经验收未通过,理由为该房产所在惠中大厦未通过建设工程竣工的消防验收。另查,2014年2月份,房屋所有权人熊国尧将店门上了锁。以上事实有原《呀客涮锅店转包协议》、《装修合同》及收条、《消防合同》及收条、《房屋租赁合同》、信息公告、房产登记薄、石家庄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通知书、消防部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抽查合格证》及庭审笔录等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呀客涮锅店转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经营的呀客涮锅店自2011年至2013年4月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消防证明。在原、被告签订转包协议时,被告未将消防情况尽告知义务,亦未向原告提供相关的证件,包括消防证明,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依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返回定金7000元、保证金5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金145000元,但原告只提供了2013年4月31000元和2013年1月38000元的租金证据,剩余部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只就返还已提供证据的69000元租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承租后,被告未向原告提供相关消防证明,原告在对消防情况不明的前提下,对店面进行装修和消防设备安装,但未通过消防安全验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装修费用和消防安装费用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工人工资,虽提供了劳动合同和工薪领取表,与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房屋所有权人熊国尧于2014年2月将店门上锁,即日起租赁关系自然终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韩xx与被告孙xx签订的《呀客涮锅店转包协议》于2014年2月份解除;二、被告孙xx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定金7000元、保证金50000元、租金69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赔偿装修费185000元、设备安装费126300元,共计537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613元及保全费4020元,共计14633元,由被告孙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江云审 判 员 王素青代理审判员 周涛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刘 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