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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虞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宋巧芝与屠凡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宋巧芝,女。委托代理人曹鹏涛,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屠凡海。委托代理人许灵媚,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巧芝诉被告屠凡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巧芝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巧芝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巧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巧芝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传廷人民陪审员  刘钦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慧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