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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武行初字第2号原告:孙丁丁。被告: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武义县城北岭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子平。委托代理人:徐奕峰。委托代理人:朱骥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孙丁丁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视为原告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丁丁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葛一兰审 判 员  章春华人民陪审员  王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张华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