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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三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小娟与陈洞玲、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娟,陈洞玲,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三初字第90号原告赵小娟,女,汉族。被告陈洞玲,男,汉族。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廖东阳,经理。原告赵小娟与被告陈洞玲、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小娟于2015年2月3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小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洞玲、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小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娟撤回对被告陈洞玲、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小娟承担。审 判 长  唐汇锦审 判 员  余 勇人民陪审员  郑雁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