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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民初字第27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田彬、与王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彬,王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2769-3号原告田彬,居民。委托代理人和法章,泰安泰山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锋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以上共计292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齐松涛审 判 员  柴树栋人民陪审员  亓恒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毕研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