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谷曙光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谷曙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32号罪犯谷曙光,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虞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谷曙光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于2007年12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其刑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谷曙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害人谷某某经常性地在本村辱骂他人,引起村民的愤恨。2007年9月3月19日时许,被告人谷某某手持板斧裸体在被告人家门口辱骂被告人谷曙光的父亲谷某某。谷曙光持一根一米多长的铁质空心管从家中出来与其拼命,后被告人谷曙光把被害人摔倒在地上用脚朝其头上、腹部跺,用空心管朝其胸、腹部捣,谷某媒不反抗了,被告人谷曙光自行回家。7日,被害人谷某某死亡,经鉴定系强大钝性外力作用于胸、腹部,致肠、脾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罪犯谷曙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谷曙光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本院认为,罪犯谷曙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曙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杰审判员 翟作仁审判员 肖玉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政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