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塘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文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塘民初字第372号原告:文某,女,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汤少华,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承担。审 判 长 杜正涛人民陪审员 张细撮人民陪审员 伍日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肖红敏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