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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塘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文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塘民初字第372号原告:文某,女,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汤少华,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承担。审 判 长  杜正涛人民陪审员  张细撮人民陪审员  伍日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肖红敏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