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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何显奇与王贤忠、蒋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显奇,王贤忠,蒋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5号原告何显奇,经商。委托代理人吴汝伟、余进。被告王贤忠,经商。被告蒋坚红,经商。原告何显奇与被告王贤忠、蒋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显奇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显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何显奇负担。(已减半收取)审 判 长  黄国才人民陪审员  应志华人民陪审员  楼 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