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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连赛玉、叶妙森、周妙珠、王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连赛玉,叶妙森,周妙珠,王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法定代理人俞扬,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德仁,男。被执行人连赛玉,女。被执行人叶妙森,男。被执行人周妙珠,女。被执行人王新春,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周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连赛玉、叶妙森、周妙珠、王新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妙珠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妙珠中国建设银行周宁支行定期账户的冻结,并划拨该账号银行存款905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荣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肖舒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