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异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程良才与李焕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良才,李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异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程良才,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艳枝,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焕红,女,汉族,1955年10月5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一案【(2014)深福法执字第11198号】,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请求本院中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对此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09号判决书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227号判决书维持原判,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被告李焕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腾空、搬离南天大厦1栋221房,并将南天大厦1栋221房交还给原告程良才;二、被告李焕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8月6日期间的损失21667.5元;三、驳回原告程良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4)深福法执字第11198号。被执行人李焕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南天大厦1栋221房系原房主谢鹏飞、蔡晓彤遗赠给其本人,其为该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原告判决查明的事实不清,认定申请执行人善意取得的事实是错误的。申请执行人的前手房屋所有人李菲因倒卖涉案房产涉嫌诈骗已经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四名犯罪嫌疑人。因此刑事案件审理中,不排除李李菲与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交易行为存在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可能性。另查明,南天大厦1栋221房原房主谢鹏飞、蔡晓彤于2005年11月9日签署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将上述涉案房产遗赠给被执行人。2009年5月5日,案外人徐巧玲伪造遗赠抚养协议等文件,将上述涉案房产过户登记至徐巧玲名下,此后该房屋陆续发生权属变更,权利人分别为廖雪珍(2009年5月25日)、李菲(2009年7月13日)。2009年3月19日,原房主谢鹏飞向深圳市公安局园岭派出所报案遗失死亡配偶的身份证。2010年9月9日公安局正式以诈骗案立案,此时涉案房屋已经登记在李菲名下。2011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程良才通过中介以230万元价格买下涉案房产,但是未现场看房。被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可能与李菲串通为由且房屋遗赠给其本人为由拒绝迁出。申请执行人于是提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判决如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参与诈骗一说目前并无证据予以证实,且生效法律文书对申请执行人购买房屋行为认定为善意取得。故本案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被执行人的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对抗房屋的登记人行使物权。被执行人据此要求中止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老人遭遇深表同情,从案件经过看,被执行人如能在刑事立案后协助原房主同时提起民事诉讼,限制物权转移当可避免此后的一系列损失。鉴于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定被执行人应当迁出涉案房屋。被执行人李焕红应另循法律途径维护其权益而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督促公安机关早日破案,并视具体情形维护其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李焕红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曾朝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叶泳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