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中民一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招商局物流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与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局物流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中民一初字第102-2号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29号研发楼312室。营业执照注册号:650000038003113。组织机构代码:58477108-6。法定代表人:许永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伟,该公司职员。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营业执照注册号:652324050003526(1-1)。组织机构代码:57254558-3。法定代表人:梁杰,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后,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价值9364106.9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价值9364106.9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价值9364106.9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价值9364106.9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闫 雪代理审判员 樊健健人民陪审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郝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