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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0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涂福兴与李三利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福兴,李三利,北京宇盛万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01440号原告涂福兴,男,1973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吉祥,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三利,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宇盛万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武辛庄村。被告北京宇盛万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武辛庄村委员会东100米。法定代表人李三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三利,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武辛庄村。本院受理原告涂福兴诉被告李三利、北京宇盛万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北京宇盛万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李三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北京宇盛万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武辛庄村,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宇盛万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李三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书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燕若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