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14号原告高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传柏,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