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陈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陈克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03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市。负责人:张葵,行长。委托代理人:靳园军,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克明,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诉被告陈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宁攸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晓云、王静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宁攸文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桂亚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