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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一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少联诉被告韩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联,韩昌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494号原告:李少联,男,70岁。被告:韩昌春,男,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联与被告韩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少联以其与被告韩昌春之间存在其它借贷关系未进行最后结算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少联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少联负担。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