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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黄新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新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33号罪犯黄新伟,男,汉族,小学文化,1963年5月13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30日作出(2001)常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新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3万元。被告人黄新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30日作出(2001)苏刑终字第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80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新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12月26日、2008年7月3日、2010年10月19日、2013年1月15日作出(2005)、(2008)、(2010)、(2012)宁刑执字第8175号、第3565号、第8727号、第11493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黄新伟减去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6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黄新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黄新伟在服刑期间曾受到监狱记奖一次,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全部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新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新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