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喜源申请沈鑫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喜源;沈鑫;张雪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刘喜源,男,生于1944年9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沈鑫,男,生于1986年4月5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绵州路中段。被执行人张雪菲,女,生于1986年9月18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绵州路南段。本院在执行刘喜源与沈鑫、张雪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被执行人沈鑫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被执行人张雪菲虽有工资收入,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喜源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科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姜 靖审判员 门立群审判员 张 淼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代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