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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祝街兴、徐林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祝街兴;徐林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站江路**。法定代表人邱红灵,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汪荣农,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芳,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祝街兴,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徐林菊,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祝街兴、徐林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5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9.44元减半收取1294.72元,由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吴芹芹代理审判员  夏细毛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