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臧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臧某某,男,1970年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1月18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4)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行独人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臧某某在资阳区烟草公司门口贩卖给张某某50元(约0.03克)毒品海洛因。2013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臧某某在资阳区烟草公司门口贩卖给张某某100元(约0.08克)毒品海洛因。2014年9月2日,被告人臧某某在益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在开庭审理��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被告人臧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臧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臧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臧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所判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谌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志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