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卢锡洪与莫宇星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锡洪,莫宇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锡洪,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莹,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宇星,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超源,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锡洪因与被上诉人莫宇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双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书面通知卢锡洪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卢锡洪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卢锡洪提��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锡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双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汉锡审判员 谭力强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谭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