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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宁法民三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关啟泽与肇庆市祥麒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啟泽,肇庆市祥麒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宁法民三初字第184号原告关啟泽,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委托代理人:戴勤,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祥麒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宁县古水镇太和村委会太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劳程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力峰,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关啟泽诉被告肇庆市祥麒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啟泽的委托代理人戴勤、被告肇庆市祥麒陶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力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啟泽诉称,原、被告素有买卖陶瓷原料(水磨钾钠砂)的业务往来,双方口头约定货款结算期限为月结,即当月货款下月月底前结清,但被告惯常拖欠原告货款。对到期未能支付的货款,被告财务的操作模式是:收取原告的《送货单》和货款《收据》,向原告出具《票据签收单》确认欠款,做应付账款挂账处理。2014年3-5月期间,原告共向被告供货1024855.3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票据签收单》确认欠款,但被告之后仅于2014年8月6日给付原告金额为58717.68元的支票一张(已兑现),余��货款966137.62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没有任何还款的行为和表示,现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买卖陶瓷原料货款966137.62元,并赔偿原告此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肇庆市祥麒陶瓷有限公司答辩称,我方没有拖欠原告的货款,原告也没有事实证明我方拖欠货款。经审理查明,被告肇庆市祥麒陶瓷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陶瓷原料(水磨钾钠砂),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966137.62元,并由被告出具三张《票据签收单》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没有付清欠款致双方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被告肇庆市祥麒陶瓷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共966137.62元,有被告出具的《票据签收单》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称没有拖欠原告货款,因其无提供证据反驳,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现原告关啟泽请求被告肇庆市祥麒陶瓷有限公司归还欠款966137.62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肇庆市祥麒陶瓷有限公司欠原告关啟泽货款966137.62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额、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0月22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还清给原告关啟泽。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62元,减半收取为6731元,由被告肇庆市祥麒陶瓷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该款原告关啟泽已预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欠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羽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焕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但经对帐单、还款协议书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帐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帐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