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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法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齐红志申请执行吴忠爱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红志,吴忠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齐红志,男,汉族,1970年8月15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吴忠爱,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商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忠爱名下轿车一辆(车号:鲁AXV1**),查封期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