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法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齐红志申请执行吴忠爱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红志,吴忠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齐红志,男,汉族,1970年8月15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吴忠爱,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商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忠爱名下轿车一辆(车号:鲁AXV1**),查封期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