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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卢贵忠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贵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38号罪犯卢贵忠,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9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洪雅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常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贵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18493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4日作出(2006)苏刑复字第00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苏刑执第069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卢贵忠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苏刑执字第005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卢贵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刑期至2029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9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贵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8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卢贵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卢贵忠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贵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严;又因该犯对判决所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贵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